管理辦法(試行)
總則
第一條為加強全國滑翔傘運動管理,規范滑翔傘運動技能培訓,保證滑翔傘運動安全、有序開展,根據《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》、《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》等相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授權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、中國航空運動協會(以下簡稱中國航協)負責管理全國滑翔傘運動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全國滑翔傘運動培訓合作機構(以下簡稱培訓機構),指經中國航協授權,承擔全國滑翔傘運動培訓工作的社會組織,中國航協授權培訓機構開展相關飛行員運動級別、教練員、裁判員等培訓工作。
第四條培訓機構的申請、評審、命名,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。
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程序
第五條自愿承擔滑翔傘運動培訓工作,具備開展滑翔傘運動培訓條件的社會組織,經當地省級協會(省級協會須是中國航協團體會員單位)或體育行政部門(暫無省級協會地區)審核批準后,按照本辦法第七條,向中國航協提交申請。
第六條申報單位基本條件
(一)具有固定使用的培訓教學場所,以及符合培訓標準的場地、空域、飛行保障設施、裝備、器材等。主要包括:
1.起飛場可目視降落場,按照4:1的滑翔比設計基準在無升力的狀況下,能安全順利降落在降落場內。
2.起飛場地平整,長度不小于30米,寬度不小于20米,起飛場坡度25-60度之間,起飛場坡面10米內無大的石頭、樹根等障礙物;
3.降落場不少于100米*100米,可兩頂傘同時并排安全降落,周邊20米內無電線、房屋等引起氣流變化的凸起物;
4.起飛場和降落場有風速、風向測定設備;
5.具有或協議具有相應的消防、救護能力,具備基本的救生設備和醫療器材、藥品;
6.靠近水域的場地,須具有水上救生設備;
7.培訓用裝備:滑翔傘翼、頭盔、副傘、座袋須通過EN、LTF或DHV安全檢測認證;
8.公共指示用標識須符合GB/T 10001.1的要求。
(二)近3年組織滑翔傘培訓活動中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。
(三)有至少 1名具有中國航協滑翔傘教練員資質的教練員以及至少1名具有緊急救護資質的專職管理人員。
(四)應具備保證培訓正常運行的行政、財務、后勤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。
(五)符合開展中國航協培訓活動的其他條件。
第七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全國滑翔傘運動培訓合作機構申報表》。
(二)法人資質證明復印件。
(三)所屬省級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材料。
(四)有效期內辦公場所、起降場地(坐標位置、平面圖)、租用合同、空域使用證明復印件,以及器材設施、技術裝備、教學設備等情況說明。
(五)教練員、管理人員的聘用合同、資質情況說明及資質證明復印件。
(六)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制度及安全保障制度。
(七)安全保衛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。
第八條 中國航協負責對申報單位組織評審,根據實際需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實地核實。
第九條 中國航協與符合條件的單位簽訂培訓機構合作協議、頒發證書,并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條培訓機構資質有效期為 3年,到期自動解除合作關系。培訓機構須在有效期截止日前 3個月,向中國航協提交續約申請。
第三章 培訓機構管理
第十一條中國航協為培訓機構的審批單位,負責培訓體系建設、培訓管理、課程開發、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培訓、證書制作、品牌推廣等,省級協會按照中國航協相關管理規定及要求,負責屬地培訓機構年檢、證照審核、監督檢查等工作。
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須對培訓場地、器材裝備、設施設備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,保證其安全、正常使用,并主動接受中國航協及省級協會檢查。
第十三條按照中國航協培訓標準開展滑翔傘運動培訓活動,保證培訓質量。
第十四條 使用中國航協指定報名系統進行報名、注冊。
第十五條 使用中國航協培訓課程體系、培訓證書、品牌形象等。
第十六條學員培訓結束后,由教練員和培訓機構負責人簽字,省級協會根據授權等級進行審核蓋章,中國航協頒發執照。
第十七條 教練員及管理人員管理
(一)中國航協滑翔傘教練員負責培訓教學活動的實施。
(二)加強教練員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,為培訓活動提供規范、有序、優質的服務保障。
(三)加強滑翔傘運動培訓專業學習,教練員、管理人員按規定參加相關專業培訓及繼續教育。
第十八條 在中國航協與培訓機構合約期內,如遇教練員離任,新任教練員未到崗時,培訓機構應停止飛行培訓活動,待新任教練員到崗后再行恢復。
第十九條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根據國家相關標準收取費用。
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按中國航協培訓管理要求收集匯總培訓相關數據信息,向中國航協及省級管理部門備案,接受檢查。內容主要包括:培訓宣傳材料、學員信息、學員簽字的培訓記錄、培訓調查與反饋信息、培訓總結報告等。
第二十一條無形資產管理
(一)中國航協擁有培訓課程開發、所屬培訓教材、培訓品牌等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,中國航協、省級管理部門和培訓機構共同保護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。
(二)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,不得以中國航協培訓機構名義從事與培訓有關的活動。
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評估
(一)中國航協對培訓機構實行年度審核,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,審核等級分為優秀、合格和不合格。
(二)根據審核結果,對優秀培訓機構進行表彰,審核結果不合格的培訓機構限期整改,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,中國航協終止與該機構的合作。
(三)在年度審核和日常檢查評估中,發現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中國航協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、限期整改、暫停資格,直至撤銷資格收繳證書的處罰:
1.不履行合作協議或違反協議條款的;
2.對學員報名資質、專業、級別審查不嚴或者弄虛作假;
3.開展培訓的在培訓活動中違規操作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;
4.不接受中國航協檢查、監督的。
第四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航協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